會議

台北市菁典獅子會章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

       

  •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菁典獅子會。
  • 本會依照國際獅子會(下稱國際總會)會章及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  • 本會宗旨如左:
    • 發揚人類博愛互助精神。
    • 增進國際間友好關係。
    • 尊重自由、啟發智慧。
    • 提倡社會福利。
    • 促進國家安全。
    • 著重文化藝術產業的傳遞。
  • 本會以台北市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  •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。
  • 本會任務如左:
    • 促進會員間社交與友誼。
    • 推動國民外交。
    • 促進國際工商合作與文化交流。
    • 舉辦、協助社會福利。
    • 協助市政及農村建設。
    • 促進衛生保健工作。
    • 參加國際獅子會之各種活動。
    • 參與貧、殘、敬老、慈幼的社會服務。

 

    

第七條  本會會員以設籍台北市,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,並須具備條件如左:

  • 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。
  • 繳納入會費。
  • 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經理事會通過後,先予停權處分,提會員大會

        決議通過後再予以除名:

  • 不履行對本會應履行之任務者。
  • 經通知限期繳納各項應付費用,仍不繳納者。
  • 處理會務有重大過失,或個人行為失檢,至玷辱本會會譽者。
  • 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。
  • 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者。
  • 其他違反本會章程而其情節重大者。

第九條  會員有左列情形之ㄧ者,為出會:

  •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•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  •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的一個月前預告。
  • 會員經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  •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與罷免權,入會滿一年以上有被選舉權。
  •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、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 

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

         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為之職權如左:

  •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•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•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•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•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•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•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•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
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。於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之,並以次多票之三名為候補理事,監事次多票之一名為候補監事。

         理監事任期均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之,如中突遇有出缺時,由候補理

         監事依次遞補,補滿該屆任期為限。

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
  •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 •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  •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•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• 聘免工作人員。
  •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•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一人,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,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
  •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• 審核年度決算。
  •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•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•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視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

         會主席。
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理事、監視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起計算。
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
  •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•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•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•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由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

           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
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、監視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
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分會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載名設立依據、組成、

           任務、經費來源等,提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

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、顧問等(均為義務職),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 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規詳載規範討論,為健全本會會規規範。

  • A2區選舉時正副代表排序投票規則。
  1. 當屆會長正代表
  2. 當屆一副正代表
  3. 第三張正代表票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或捐款最多者,或擔任A2區內閣秘書長、財務長、專區主席。
  4. 第四張票有擔任第一年創會長、第二年前會長依序類推
  5. 副代表票由當屆二副、三副、總務、財務或有興趣獅友參加。
  • 社服工作捐款要召開理監事會決議通過。
  • 存款銀行帳本用本會會名開設,並由財務組管理銀行帳本作帳,銀行章,菁典章及私章分別由會長及財務保管印鑑。
  • 第二、三屆副會長提名由理監事會議提名通過後再投票,職務捐:
    會長:50000元、副會長:30000元、二副:10000元、三副:5000元

 

 

    

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

           通知之。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,

          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

           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

         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    一、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    二、 會員之除名。

    三、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    四、 財產之處分。

    五、 團體之解散。

    六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

           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,前項會議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

           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或

           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三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兩

           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
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前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

           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聯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會員大會會

           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 

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
  • 會員常年會費每人貳萬伍仟元整,必要時得視情行調整之,會員之配偶入會會費為會員之一半。
  • 國內外公司團體及個人之捐贈。
  • 基金及其孳息。

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。

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

           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核備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

           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

           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
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

          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 

   

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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